加班费计算
加班费如何计算?
一、工作日与计薪日
工作日是上班的时间,计薪日是支付工作的时间。两者不是一个概念,因为法定节假日不上班但是要发工资,而休息日不上班就不发工资。所以,计薪日>工作日。
工作日与计薪日之间的天数差额(假设为X),要根据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天数来确定。
在2000年,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已废止)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7天改为10天。那么,在2000年之后,X的数值为10。
到了2008年,根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那么,在2008年之后,X的数值为11。
二、工作日的计算
根据2008年的规定,工作日如下: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1)104天是按一年有52个星期,如每周有两个休息日的,全年就共计有104天休息日。
(2)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3)按2000年10天法定节假日计算,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为20.92天和167.4小时。
三、计薪日的计算
由于法定节假日均计薪,那么,X的变化并不会影响计薪日的计算。
年计薪日:365天-104天(休息日)=261天
季计薪日:261天÷4季=65.25天/季;
月平均计薪日:261天÷12月=21.75天/月
四、工资换算
(一)出勤工资换算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注: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例1:以2021年3月为例,3月份共有31天,3月份无法定节假日,休息日10天,工作日21天。某员工月工资5000元,缺勤1天,出勤20天。计算月工资时,不应当以21.75为月计薪日,应当具体到每月的计薪日予以计算。即,5000÷21×20=4761.9元
(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下的换算
1.综合计算工作制一个周期超过标准工作制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150%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例2:以一个月为一个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制,则月总工时为20.83天/月×8小时/天=166.64小时。在以月为周期是综合计算工时制下,每月总工作时间不超过166.64小时,不存在加班,无需支付加班费。
2. 综合计算工时制度下的劳动者,如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的,应依照规定享受300%加班费,且法定节假日工作不能进行补休。
例3:如果例2情况下,在当月存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工作则需要另行支付300%的工资(一倍出勤工资+三倍加班工资)。
(三)加班费、年休假工资计算
月计薪天数(21.75天)用于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主要用于加班费,年休假工资计算上,而非用于当月发放工资。
加班费计算:
休息日加班费=月工资基数÷全年月平均计薪日×200%×加班天数;
工作日加班费=月工资基数÷全年月平均计薪日×150%×加班天数;
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月工资基数÷全年月平均计薪日×300%×加班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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